一、案情简介:
汕头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经批准自2002年3月开始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有效期至2006年6月。汕头A公司于1993年购买某花园二层面积2529.2平方米,以及110、107铺面,分别签订了购房合同,在一、二楼的购房合同中没有关于明确指定某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的约定。该小区没有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该花园的1、2楼开门是面向小区外的大路,不用经过小区,其1、2楼房屋的卫生、保安、车辆寄放等均是自行解决。本案诉讼前,原告汕头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从来没有向该小区1、2楼的业主或使用人收取和主张物业管理费。
1999年1月汕头A公司将上述二层租给汕头市某幼儿园及郭某,110铺面租给谢某经营饮食。因为汕头A公司起诉汕头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其归还上述房屋买卖合同中与实际房产面积的的差额,得到法院的支持。于是2005年8月,汕头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汕头A公司拖欠其上述房产自2002年6月10日至2005年10月9日的物业管理费114000元及滞纳金为由向人民法院诉讼,诉讼期间经汕头A公司的申请将房产的使用人汕头市某幼儿园、郭某某、谢某追加为本案被告,汕头A公司认为上述物业管理费应当由承租方承担,原告汕头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同意,并且没有向承租人汕头市某幼儿园、郭某某、谢某提出任何诉讼主张,仅要求汕头A公司承担付还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的责任。
二、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汕头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具备物业管理的资格,其取得物价局批准的收费许可证后,就与汕头A公司形成了前期物业管理权利义务关系。汕头市某幼儿园、郭某某提出其租赁的房产有独立的门户,没有使用原告汕头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及设施、设备、场地的主张,因为未能举证否认原告提供物业管理的事实,其使用的房产是该小区的一部分,因此认为其应当支付物业管理费。但原告仅向汕头A公司主张物业管理费,因此判令汕头A公司支付原告汕头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2002年6月10日至2005年10月9日的物业管理费,107房为11800元及滞纳金,二层为101160元及滞纳金,110房为2520元及滞纳金。
因为该判决生效后,汕头A公司可以向承租人主张物业管理费。因此,本案一审被告汕头A公司、汕头市某幼儿园、郭某某、谢某全部提起上诉。
三、二审中汕头市某幼儿园、郭某某的意见:
第一,汕头市某幼儿园、郭某某都有上诉的主体资格;第二,汕头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收费许可证》及物业管理资质,没有经过年审已经不能据此收费。即使有经年审的《收费许可证》,也要和业主或房产的使用人就前期物业管理达成物业服务的约定,或形成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并提供了服务,才可以收取物业管理费。第三,就某幼儿园使用的二楼房产,开发商和业主或使用人均没有签订任何物业管理的协议或条款,也没有形成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合同关系,汕头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没有提供服务,因此,其就该花园二楼向原业主汕头A公司或使用人某幼儿园主张物业管理费,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二审调解结案:
二审中刘律师代理汕头市某幼儿园、郭某某参与诉讼,二审中达成了调解协议。一审判决该花园二层的物业管理费为101160元及滞纳金,汕头A公司支付该款后可以向汕头市某幼儿园、郭某某主张,二审调解结果为汕头市某幼儿园、郭某某仅补偿汕头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6000元的物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