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中国某银行甘肃省分行诉中国某开发集团公司信用证担保纠纷一案,刘律师代理被告中国某开发集团公司参与诉讼。原告要求担保人依据不可撤销保函垫付信用证项下被担保人所欠的款项3929400美元。刘律师代理该案件后,详细查阅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信用证资料及来往的函件,及时取证并依据法律的规定据理力争,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某开发集团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相比减少了2955350美元。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