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秘密刑事保护“十商” | 技术秘密审查起诉听证,听不听?
2022年06月25日

来源:李德成 白露 金桐秘语 


引 文

笔者将结合十年来在商业秘密刑事保护领域的体会,与大家探讨技术秘密刑事控告中的若干问题,以期商定解决方案,为当前环境下加强技术秘密刑事保护尽一份微薄之力。

本文为该系列的第五篇。

 

自2020年以来最高检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意在加强和规范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在各阶段办理有较大争议或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笔者曾于2020年10月参加过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组织的技术秘密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听证会。听证会主要就涉案秘密点是否具有非公知性,组织鉴定机构、公安机关、被侵权单位及其代理律师、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参加并充分发表意见。本次听证会以不公开方式进行,参加听证的还有检察院聘请的技术专家团队、当地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等。本文将结合笔者对检察院听证制度的调研和实务经验,就技术秘密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举办听证的必要性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希望对推动技术秘密刑事控告案件的办理有益。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听证法律规定

 

最高检于2020年9月14 日发布并实施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审查听证规定》,后于2022年1月26日发布并实施了《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听证员库建设意见》)。根据《审查听证规定》,听证是指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可以召开听证会的案件类型和适用情形

 

(1)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2)拟不起诉案件;(3)刑事申诉案件;(4)民事诉讼监督案件;(5)行政诉讼监督案件;(6)公益诉讼案件等。上述案件如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公开听证和不公开听证

 

一般公开举行听证的案件有:(1)拟不起诉案件;(2)刑事申诉案件;(3)民事诉讼监督案件;(4)行政诉讼监督案件;(5)公益诉讼案件。一般不公开举行听证的案件有:(1)审查逮捕案件;(2)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3)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等。参加不公开听证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办案秘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听证的法律效力

 

听证员的意见是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

 

技术秘密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举办听证会的必要性及相关建议

 

笔者建议检察院应根据技术秘密刑事案件的具体案情决定在审查起诉时是否召开不公开听证会。有如下情况的建议召开: 

 

(一)相应保密措施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退补未做核查的;(二)有证据证明保密措施是在被指控行为之后采取的;(三)有证据证明涉案技术秘密信息已经被部分披露的;(四)有证据证明权利人要求被许可人的保密期限届满的;(五)有证据证明被指控侵权行为之前嫌疑人已经合法获得的;(六)侵权行为类型与损失认定方法的适配性有重大争议的;(七)鉴定材料或者所依据事实在鉴定意见出具之后的等。

 

就上述建议做简要说明如下:笔者在《技术秘密刑事保护“十商”|技术秘密保密措施质疑,查不查?》一文中,列举了如下五种需要公安机关特别核查的排除合理怀疑情况:一是,受害单位是涉案技术秘密共有人之一的,建议核查各共有人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二是,受害单位是制造生产加工方作为权利人提出控告的,建议核查其与委托方有关的保密措施;三是,有证据显示涉案技术秘密被受害单位或关联公司的培训活动推介过,建议核查保密措施及针对性;四是,被诉侵权产品载负涉案技术秘密并进入市场流通的,应核查保密措施能否达到应有特殊程度;五是,涉案技术秘密信息在形成一段时间以后才采取保密措施的,建议核查是否有相反证据证明该信息已经泄露等。对此核实的结果未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建议通过听证合理听取参与各方的意见。

 

关于保密期限届满问题需要听证的理由,参见《金桐争鸣 | 保密期限届满被许可人依然被认定侵权,对技术秘密保护利好吗?》。关于侵权行为类型与损失认定方法的适配性问题需要听证的理由,参见《2021年度商业秘密案例评析“十问” | 从音王商业秘密案看新刑事司法解释的适用,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