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宅基地不因房屋翻建和长期占用而具法律承认的使用权
2022年06月22日

来源:行政法务 

 

【裁判要旨】

 

原润生、原庆生在涉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并连续居住占用约30年,但其没有对涉诉宅基地拥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据,没有办理过土地使用权证或房产所有证,涉诉宅基地不因其连续占有使用而当然具有法律承认的使用权,除非原润生、原庆生提供出足以推翻原子仁持有的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有力证据。

 


【案例索引】

 

【原润生、原庆生因原子仁诉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太原市晋源区义井街道办事处、太原市晋源区义井街道办事处北堰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   号:(2017)最高法行申5927号
案   由: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年12月28日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

一、关于原润生、原庆生提交的新证据1951年太原市人民政府向其祖父原学典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能否推翻原审判决。

经审查,原润生、原庆生在一、二审提交的证据为翻修房屋审批表、关于原富锁《房屋翻修审批表》的说明以及证人证言,其并未取得涉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证,故而原审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为原润生、原庆生的被拆迁房屋系在原子仁宅基地上翻建,原子仁拥有被拆迁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该宅基地未曾办理过转移及变更手续。原润生、原庆生认为其提交的新证据1951年太原市人民政府向其祖父原学典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上载明房屋5间,其父亲原富锁在1992年翻建房屋的审批表上也明确写明新建房屋是5间,而原子仁提供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是房屋4间,所以申请人翻建和居住的是其祖父的房屋,与原子仁无关。本院认为,这只是原润生、原庆生的主观推断,其在原审不提交该证据,在向法院申请再审阶段予以提交,在申请人没有充分证据证实1951年太原市人民政府向其祖父原学典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上所载土地就是目前其被拆迁房屋所占土地的情况下,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二、关于原润生、原庆生是否为涉诉被拆迁宅基地的使用权人。

根据原子仁持有的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以及一审、二审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证明原子仁曾在被拆迁宅基地上拥有房屋并实际居住过,在2015年拆迁之前涉诉宅基地没有记载转让、变更、赠与或者被相关部门收回的登记。原润生、原庆生在涉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并连续居住占用约30年,但其没有对涉诉宅基地拥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据,没有办理过土地使用权证或房产所有证,涉诉宅基地不因其连续占有使用而当然具有法律承认的使用权,除非原润生、原庆生提供出足以推翻原子仁持有的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有力证据。故原润生、原庆生没有证据证实其系涉诉被拆迁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原润生、原庆生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