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秘密刑事保护“十商” | 技术秘密(点)保护范围修改,准不准?
2022年06月15日

来源:李德成 白露 金桐秘语 

引 文

笔者将结合十年来在商业秘密刑事保护领域的体会,与大家探讨技术秘密刑事控告中的若干问题,以期商定解决方案,为当前环境下加强技术秘密刑事保护尽一份微薄之力。

本文为该系列的开篇之作。

 


立案前的非公知性鉴定

 

在向公安机关提出技术秘密刑事控告前,需要遵照“明确”、“具体”且“真实”的原则完成涉案技术秘密(点)保密范围的撰写工作并组织相应的载体和说明文件,形成“非公知性”或“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鉴定材料,委托鉴定机构针对所主张的每个技术秘密点进行鉴定,出具是否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鉴定意见》,为刑事立案做好充分的准备。这里所讲的“明确”是指保护的范围要明确,“具体”是指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要具体 ,“真实”是指秘密点有载体能够证明是真实的。这虽然不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的前提条件,但是对公安机关审查该控告是否立案却很重要。

 

立案后公安机关委托鉴定

 

在公安机关审查立案期间和立案后侦查终结前,可能会有多种原因致使受害单位或办案单位再次或多次委托鉴定机构就技术秘密(点)保护范围的非公知性进行鉴定的情况,比如:(1)控告主体发生变化权利范围需要调整;(2)发现新的犯罪线索或犯罪证据;(3)因载体“三性”有问题需要更换;(4)需要确定不同的查新时间点;(5)突发性的披露事件发生;(6)嫌疑人(单位)的质疑与反驳等。立案前鉴定机构就不为公众所知悉所做的《鉴定意见》,是针对受害单位的秘密(点)保护范围主张所做出的判断。该主张对立案侦查的有效推动和对查明犯罪事实的贡献等方面,信息严重不对称,并基于上述原因,受害单位修改技术秘密(点)保护范围确有需要。

 

办案单位应有条件允许修改

 

受害单位不论何种原因修改所主张的技术秘密(点)保护范围,必将产生一系列的“麻烦”问题需要应对和处理,公安机关不太愿意接受甚至有些办案单位非常反感直接拒绝。笔者认为不论是受害单位自身的原因,比如明显判断错误、证据未核查准确、未告知必要事实等,还是侦查客观需要,比如发现新的侵权事实或者侵权类型可能侵犯受害单位不同技术秘密点等情况,在符合必要条件的情况下建议接受对技术秘密(点)保护范围的修改。笔者结合所了解的情况,提出如下几点注意事项供实务中参考:
(1)受害单位做好修改原因的说明工作并提供相应证据;(2)办案单位做好修改秘密点事宜的问询、告知,秘密点说明文件与载体文件的接收工作;(3)区分新鉴定、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并分别启动委托事项出具委托文件;(4)做好鉴定意见中修改秘密点《说明文件》《载体文件》的附卷工作;(5)依法向受害单位和嫌疑人(单位)告知《鉴定意见》的结论;(6)及时研究针对修改秘密点后《鉴定意见》结论的质疑与反馈,根据需要告知鉴定机构是否做书面回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