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在韦某某诉汕头市某管理区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刘律师作为被告汕头市某管理区的代理人,积极准备提供了充分的应诉证据,及时提出了反诉,该案件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韦某某要求汕头市某管理区赔偿其财产损失。而被告(反诉)要求韦某某限期搬出侵占的场地,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及场地使用费等。一审法院经过了三次开庭审理,最终该案件原告(本诉)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而被告(本诉)汕头市某管理区的反诉请求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