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在张某某(原告)诉苏某某(被告)火灾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刘律师代理被告苏某某。面对原告提出的140余万元赔偿的诉讼请求,刘律师及时的调查取得相关的证据,在鉴定的过程中,提出了用于鉴定的色粉等物品无法确定其生产厂家、无法确定其规格、无法确定其品质等相关理由,从而取得了合理合法的鉴定结果。两年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苏某某承担7万多元的赔偿。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