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终审!虎牙争夺主播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2年05月09日

来源: 网络法实务圈

原触手主播圣光(李勇)跳槽至虎牙公司,杭州开迅公司起诉索赔1319.5万元。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请求。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虎牙和圣光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悉,该案亦成为首例认定主播跳槽行为主播方、平台方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对鼓励人才自由流动、激发直播市场活力、促进直播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上诉人开迅公司称虎牙公司允许、放任、有意使用开迅公司培育的主播,并利用主播与用户的粘性,采取昵称、头像等影响力因素,与主播李勇共同实施的窃取开迅公司用户及流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上诉人李勇答辩称若主播跳槽会导致不正当竞争,就会使主播难以享有市场应有的地位和价值,限制了主播的人身和择业自由,侵害其基本人权。另外,昵称、头像都属于李勇人身权的范围,其中昵称系艺名,属于姓名权范畴,而头像则是李勇通过自身照片制作而成,属于其肖像权。

被上诉人虎牙公司答辩称争夺人才是行业竞争的正常手段,虎牙公司接纳李勇作为平台主播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并且开迅公司可以通过合同获得救济。昵称和头像由李勇创作,属于其个人信息,具有强烈的人格属性,与李勇密不可分,经纪公司无权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强行将之约定为其或第三人所有。

法院认为,在当事人能够通过合同方式得到有效救济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更应秉持审慎、谦抑的原则,而不应随意干预当事人的行为自由。虎牙公司作为一个经济人,基于自身商业利益判断,选择与可以为其带来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的跳槽主播合作,拓展头部主播阵容,从而提升平台竞争力,这符合通常的商业伦理,不具有不正当竞争的目的。高薪是争夺人才的常见市场竞争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才的价值,李勇亦认可系出于自身发展考虑进行直播平台的转换,李勇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违约,并不等同于其行为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性。

同时,法院认为昵称、头像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其虽然明显包含有商业利益,但亦与主播的人身利益紧密关联。李勇离开开迅公司旗下的触手平台后仍继续使用原昵称和头像,在人身指向上并无偏差,不存在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