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予提供公开信息的合理性认定
2021年11月12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提要

行政机关以信息不存在为由不予提供政府信息,应就具体检索途径、方式、范围等进行举证,若仅以申请人的描述为关键字进行检索,不能认定其已尽到充分、合理、全面的检索义务。

 

争议焦点

行政机关仅以申请人的描述为关键字进行检索后,答复信息不存在,能否认定其已尽到检索义务?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5日,欧某公司向某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描述为“依法书面公开XX区XX镇XX工业区建设项目的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及征收补偿方案。”某区政府于同月21日告知欧某公司,其以“XX工业区建设项目”为关键字查询,无该项目的相关征收信息,建议欧某公司明确相关地块的四至红线范围(标注坐标及坐标系)或批文号、土地证号、地号等信息描述,再另行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7月26日,欧某公司再次向某区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描述为“申请人生产经营地位于XX区XX镇XX工业区,因该区建设项目的进行将申请人厂房纳入征收范围,现依法申请公开该建设项目的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及征收补偿方案。”同时附上四张网络地图,地图上已标注目标地块的经度和纬度坐标数据。某区政府于8月5日作出涉案《告知书》,告知:“经核查,你单位提交的自制地图并非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制作,既不符合证据的表现形式,根据该地图坐标也无法有效开展检索工作;而以‘XX区XX镇XX工业区建设项目’为关键字进行检索,并无该项目的相关征收信息。”某市政府复议予以维持。欧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告知书及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某区政府的涉案《告知书》及某市政府的复议决定,由某区政府重新作出答复。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欧某公司在不知晓征地相关文件具体名称和文号的情况下,已尽其可能对申请信息的特征进行了描述,并附目标地块经度和纬度坐标数据的自制地图。该描述已清晰指向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即涉及XX区XX镇XX工业区地块的相关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及征收补偿方案。某区政府作为该区集体土地征收法定组织实施机关,应当掌握其行政辖区内涉及XX工业区地块相关征地信息或用地信息,其本应以该地块为线索进行全面检索,或可通过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核查涉案地块是否存在被征用的信息,现其仅以“XX区XX镇XX工业区建设项目”为关键字进行检索,但未就具体检索途径、方式、范围等进行举证,不能认定其已尽到充分、合理、全面的检索义务。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两项重要制度,一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描述,二是行政机关答复信息不存在的检索义务。本案在处理这两个问题时所采取的审查标准值得借鉴,对促进政府依法公开信息,对于保障公民的政府信息知情权具有积极意义。

编辑:沈观 利玥漾
审校:陈虹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