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全面推行“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所有案件的网上流转要依法公开
2019年10月25日

来源:烟雨法萌

 

北京青年报记者10月20日从最高法方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印发《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于10月1日起在最高人民法院试行。

 

分案规则: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

 

《意见》全文分为四个部分,共计31条,就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切实规范案件办理流程,推进公正廉洁司法,提出具体要求。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一方面强调要积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另一方面细化和规范案件办理流程,进一步健全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

 

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相关要求,《意见》强调了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分案规则,除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情形外,其他案件均在办案系统内随机分配。分案后,一般不得变更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符合变更的情形的,需在办案系统内注明原因。《意见》要求所有案件网上流转、依法公开,通过对案件的全程留痕、全程跟踪、全程监督,进一步规范办案流程和提升审判质效。

 

重审再审:案件要层报主管院领导决定

 

为切实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监督管理,《意见》规定,纳入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范围的案件,合议庭复议后由承办法官按多数意见草拟裁判文书并层报院庭长决定是否签发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拟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层报主管院领导决定。此规定旨在从制度上规范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权的范围、程序和责任,确保监督有序、监督有责、监督留痕。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以及审理案件类型,《意见》提出,案件审判长一般由二级以上高级法官担任,也可由院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来指定。同时规定,对于刑事二审、民事二审、行政二审案件,刑事再审、民事再审、行政再审案件,疑难、复杂的执行复议、执行监督等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院庭长可以确定由五人合议庭进行审理,确保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适用:通过典型案例指引确保统一

 

为统一法律适用,保证裁判质量,《意见》强调,在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全面推行“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制度,要求承办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对已审结或者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并制作检索报告。

 

同时,合议庭发现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规则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报请庭长研究后将相关材料送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启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定期将具有指导价值的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典型案例、专业法官会议纪要等文件整理后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商相关业务部门审核认可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内网“裁判规则指引”栏目公开,通过典型案例指引,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

 

办理流程:履行卷宗归档及使用等流程

 

根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意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实际,丰富并细化了提交主审法官会议情形,规定了主审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的衔接机制,要求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根据审判委员会决议草拟并层报院庭长签发,从而进一步发挥审判委员会和主审法官会议对于统一法律适用的监督指导作用。

 

此外,《意见》还对规范案件办理流程作出了规定。一是要求各审判业务部门严格审限管理,建立审限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审限变更程序;二是强化案件质量评查,要求采取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和常规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将案件质量评查贯穿到审判执行各环节、全流程,进一步提升审判质量;三是严格结案标准,改进和加强送达工作,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四是严格履行卷宗归档、保管、流转及使用的审批流程,妥善保管,确保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办发〔2019〕10号

 

 

本院各单位:

 

 

 

  现将《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9年9月26日

 

 

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推进严格司法,建设廉洁司法,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得到严格贯彻落实。

  2.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部署,严格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着力构建全面覆盖、科学规范、监管有效的审判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实现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相统一。

  3.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当前在审判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明确职责分工、规范业务流程、细化工作要求,全面推动各级审判管理主体充分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二、审判流程管理

  4.实行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分案规则。

  下列案件实行指定分案:

  (1)一方当事人相同,且在事实、法律关系、案由、程序等方面存在客观关联性的案件;

  (2)院庭长承办的案件;

  (3)纳入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范围的案件。

  指定分案的,应当在办案系统内注明具体原因。

  5.分案后,一般不得变更承办法官及其他合议庭成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庭长可以变更承办法官及其他合议庭成员:

  (1)承办法官及其他合议庭成员需要回避的;

  (2)承办法官及其他合议庭成员因客观原因需要脱产一个月以上的;

  (3)因审判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变更的。

  变更承办法官及其他合议庭成员的,应当在办案系统中注明具体理由。

  6. 根据审判监督管理工作需要,院庭长可以确定由五人组成合议庭审理下列案件:

  (1)刑事二审、民事二审、行政二审案件;

  (2)刑事再审、民事再审、行政再审案件;

  (3)疑难、复杂的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案件;

  (4)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

  7.案件审判长一般由二级以上高级法官担任,也可由院庭长根据工作需要指定。

  办案系统根据随机分案规则为每个案件自动匹配审判长、承办法官以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庭长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或调整后,分案完成。分案过程在办案系统全程留痕。

  8.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办案系统、档案系统、法信等相关检索工具,对本院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并制作检索报告。

  检索类案与关联案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需求。

  9.承办法官向合议庭报告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情况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合议庭拟作出裁判结果与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规则一致的,除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交主审法官会议讨论的以外,评议后可以制作、签署裁判文书;

  (2)办理新类型案件时,合议庭拟作出裁判结果将形成新的裁判规则的,应当提交主审法官会议讨论,由院庭长决定是否按程序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合议庭拟作出裁判结果将改变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规则的,应当在审理报告中说明理由,然后提交主审法官会议研究,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梳理后,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按程序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4)合议庭发现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规则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报请庭长研究后将相关材料送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启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

  10.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定期将具有指导价值的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典型案例、专业法官会议纪要等文件整理后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商相关业务部门审核认可后在本院内网“裁判规则指引”栏目公开。

  11.合议庭经评议认为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审判长提交主审法官会议研究讨论:

  (1)合议庭对案件处理存在重大分歧或承办法官持少数意见的;

  (2)合议庭拟对二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的;

  (3)合议庭拟对申请再审审查案件裁定提审、指令再审的;

  (4)刑事、民事、行政再审审理案件;

  (5)应当纳入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范围的案件;

  (6)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7)其他需要提交主审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

  12. 主审法官会议讨论案件之后,合议庭应当进行复议。合议庭复议多数意见与主审法官会议多数意见一致的,由承办法官按多数意见草拟裁判文书并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签署或层报院庭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复议多数意见与主审法官会议多数意见不一致的,不再进行复议,按程序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3. 纳入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范围的案件,合议庭复议后应当由承办法官按多数意见草拟裁判文书,层报院庭长签发或层报院庭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14. 拟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层报主管院领导决定。

  15. 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根据审判委员会决议草拟并层报院庭长签发。

  各审判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审判委员会决议的落实进行监督,审判管理办公室定期督促检查。

  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决定后一个月仍未审结的,合议庭要说明理由,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16. 下列案件的结案日期确定如下:

  (1)以驳回、不予立案、撤回申诉、撤回申请、按撤回申诉处理、按撤回申请处理方式结案的申诉审查、申请再审审查、依职权再审审查、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件,以结案文书送达申诉人、申请人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2)请示、指定管辖、提级管辖、移交管辖审批、执行协调案件,以结案文书送达报请法院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3)死刑复核、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核准、特殊假释复核、刑罚与执行变更、司法救助、司法协助、执行监督案件,以结案文书签章日期为结案日期;

  (4)二审、再审、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等其他案件,以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结案文书送达最后一方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17. 区分不同送达方式,确定送达日期如下:

  (1)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送达日期;

  (2)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送达日期;

  (4)委托送达或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18. 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审限管理,建立审限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一年半以上未结案件逐案分析原因、督促研究清理。

  19.对于一年半以上未结案件,审限变更应当报请主管院领导审批。

  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半年形成对本院所有一年半以上未结案件的专项分析报告,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应当逐案说明未结原因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20.申请重新计算、扣除、延长、中止审限,需要院庭长批准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提交申请并完成办理流程。

  21. 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司法解释中关于审限的规定。审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至结案之日。

  22.各类案件审(执)结后,书记员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卷宗归档;巡回法庭可适当延长一个月,其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归档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最迟不能超过六个月。

  档案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归档验收不合格退回的案件,书记员应当在一个月内补正完毕,送交档案部门。

  23.在保管、使用卷宗过程中,必须确保卷宗始终处于可控制范围内,妥善保管,确保安全。

  严格履行卷宗流转签收手续。借阅本人未参与审理的未归档卷宗的,应当书面层报庭长审批;借阅审批单归入案卷副卷。

  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纸质卷宗移转、签收、保管操作规范,并适时开展抽查工作,确保卷宗移转、签收、保管符合操作规范。

  三、案件质量评查

  24.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实事求是、公正公开、规范高效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将评查贯穿审判执行各环节、全流程。

  评查案件时,应当着重检查案件实体、程序、卷宗管理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将案件庭审质量、审限内结案、文书错误等核心评查指标与法官绩效考核挂钩,压实工作责任,实现评查工作的全覆盖、精细化和实质化。

  25.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可以分别采取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和常规评查等方式:

  (1)重点评查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牵头,在院机关抽调相关人员,或者邀请地方法院法官代表、法学专家、人大代表、特邀咨询员、特约监督员等参与,组成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对发回重审案件、改判案件、信访案件以及曾纳入长期未结、久押不决督办范围的案件等开展专门评查;

  (2)专项评查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定期对某一类案件的办案质量或办案环节进行专门的检查评定,一般采取部门间交叉评查方式进行。专项评查范围包括裁判文书、庭审活动、长期未结案件等;

  (3)常规评查由各审判业务部门自行开展,对本部门各类已结案件开展定期评查,于每年年末形成本部门常规评查报告,提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常规评查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随机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同期结案数的10%,全年应当覆盖全体法官,具体可以采取合议庭互查、组织评查小组等方式进行。

  26.案件承办法官对案件评查发现的差错,可以书面说明情况进行申辩,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报送至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决定最终评查结果。

  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将案件评查结果作为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归入个人业绩档案,并结合案件评查结果,总结、推广优秀庭审主持、文书制作的先进经验,分析差错、瑕疵案件的具体原因,及时进行整改,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审判工作质效。

  27.审判管理办公室和审判业务部门在评查工作中发现违法审判线索以及其他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驻院纪检监察组。

  四、附则

  28.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案件审判流程各环节的协调、监督、检查和通报,及时掌握各部门情况,定期公布推广各部门先进经验做法,督促提高审判监督管理水平。

  29.本意见中所指的“庭长”包括各审判业务部门庭(局)长、主持工作的副庭长以及巡回法庭主持工作的副庭长。

  30.本意见执行情况,纳入对各审判业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考核。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根据院考评委员会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细化审判绩效考核方案,区分案件类型、人员类别、工作内容等情形,对法官以及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差别化的综合考核评估。

  31.本意见自2019年10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