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 :诉请“确认县政府征收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属诉讼请求不具体明确
2019年04月21日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裁判要旨】


由于土地征收行为涉及多个环节和步骤,包含征地批复、征收决定、征地公告、补偿安置等多个行政行为,其相应职责涉及不同的行政主体。若将这一系列行为均置于一个诉讼中进行审查处理,一方面不利于案件事实的厘清,另一方面也无法针对性地配置司法资源,同时还可能存在与人民法院级别管辖不相符的问题。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110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武胜县鸣钟乡打铁铺村9组(具体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张国栋,男,193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诉讼代表人:唐大益,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诉讼代表人:唐文周,男,195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后兵,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东街**号。


法定代表人:文阁,该县县长。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武胜县鸣钟乡打铁铺村9组(以下简称打铁铺村9组)因诉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武胜县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行终2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打铁铺村9组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打铁铺村9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情形,应当再审。被诉行政行为的确定应以被诉行政机关实际所作行为为准,而武胜县政府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强行征收土地,一审判决对此也已作出认定。在武胜县政府未实施土地征收各阶段行为的情况下,二审要求打铁铺村9组明确诉请不具有合理性。此外,政府实施的征地行为符合被诉行政行为的特征,具有可诉性。人民政府实施征地行为实质就是征地行为的全过程,如将其分割为不同阶段的具体行为分别立案审查,既不符合司法实践也有违司法审查初衷。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打铁铺村9组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打铁铺村9组一审诉请是确认武胜县政府征收其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由于土地征收行为涉及多个环节和步骤,包含征地批复、征收决定、征地公告、补偿安置等多个行政行为,其相应职责涉及不同的行政主体。若将这一系列行为均置于一个诉讼中进行审查处理,一方面不利于案件事实的厘清,另一方面也无法针对性地配置司法资源,同时还可能存在与人民法院级别管辖不相符的问题。因此,打铁铺村9组笼统地提起本案诉讼,属于诉讼请求不具体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起诉条件。经法院向其释明,打铁铺村9组拒绝明确其诉讼请求,二审据此撤销一审判决,裁定驳回打铁铺村9组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打铁铺村9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省武胜县鸣钟乡打铁铺村9组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德申

审 判 员 李智明

审 判 员 杨科雄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曾 毅

书 记 员 古函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