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在陈某与汕头经济特区某渔船设备发展公司清算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某检验局借贷纠纷二审一案中,作为陈某的二审程序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二审中针对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刘律师在上诉意见中对一审判决中借款条效力的认定有误、结算数据不全面出现的结算结果有误提出了实体上诉意见、对一审判决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提出了程序上的上诉意见,最终二审对一审判决作出了变更和撤销,维护了上诉人陈某的合法权利,并通过强制执行全部收回了自己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