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刘律师代理黄小姐(被告),参与她和陈先生(原告)的借款纠纷。陈先生向法院起诉黄小姐在1996年收到其一张面额为57万元的现金支票,并要求其返还借款。刘律师代理黄小姐一方提供的证据证明,陈先生和黄小姐关系特殊,陈先生曾经赠与黄小姐一间商铺,该现金支票就是用来购买上述赠与给黄小姐商铺的款项,该商铺已经以黄小姐为业主办理了房产证,赠与的房产已经实际交付给黄小姐使用了5年。该案是赠与合同纠纷而非借款纠纷。最终原告陈先生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