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在中国某金属材料公司(原告)诉汕头工艺某公司(被告)返还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方提出,被告汕头工艺某公司的代理人收取了原告方376万元的款项,却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合同,认为构成不当得利并要求返还。刘律师作为被告汕头工艺某公司的代理人,一方面提供了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用来证明该案相关的事实,另一方面分析不当得利的特征,及我国法律关于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其观点最终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该案法院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