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
2008年03月20日

一、案情介绍:

本案原被告是同村的亲属。2006年7月原告黄某向法院起诉汕头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黄某2,认为被告于2004年1月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8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被告承诺2005年4月9日付还34万元,剩余34万元于2006年4月9日前还清。期届,两被告又于2005年4月9日重新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5年,同时黄某2又与黄某重新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黄某2从2005年4月9日起没月向黄某支付本金1.2万元及利息,若超两个月未付,黄某2愿将某管理区的土地使用权作价40万元抵还黄某。但2006年3月起黄某2一直没有还款,原告黄某要求归还借款56万元及利息。


二、原告:

因为借款人违约经过催讨仍未履行义务,请求解除2005年4月9日签订的分期还款协议,要求汕头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黄某2归还所欠借款本息。被告提出该土地的使用权人是其刚满18周岁的儿子而非本案的两个被告,但是通过调查发现,该抵押的土地是  被告在数年前用其儿子的名义取得的农村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人仍然是被告,村委会对此予以证明。为此原告申请查封了该土地上用权。


三、被告:

借款协议约定分5年还款,还款期限未到,不能要求未到期也归还借款。另外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是自己孩子的,不能查封。


四、一审判决:

解除原被告于2005年4月9日签订的借款协议;被告汕头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黄某2应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6万元及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


五、二审调解:

上诉人汕头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黄某2一次性归还黄某借款47.5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