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刘律师担任中国某开发集团公司的代理人(第一被告) ,参与其与北京某进出口贸易中心(原告)、汕头经济特区某科贸开发公司(第二被告)代理进口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生效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中国某开发集团公司返还1400余万元代垫信用证项下货款本息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