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06年10月6日晚八点多,被告人江某某因与被害人有积怨,与他人购买汽油,并用几个啤酒瓶盛装后在被害人的手机店门前,将装有汽油的啤酒瓶砸在该店门前点火燃烧,周围群众闻讯赶到现场合力将火扑灭。2007年3月某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江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且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对其犯罪行为的处罚。
(二)被告人在侦察、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认罪态度一直良好,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警告被害人,犯罪时只有15周岁,是初次犯罪,个人一贯表现较好等因素,对被告人减轻刑罚处罚或适用缓刑。
三、一审法院判决生效:
江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