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进口合同纠纷
1998年08月19日

1998年刘律师担任中国某开发集团公司(第一被告)的代理人 ,参与其与北京某进出口贸易中心(原告)、汕头经济特区某科贸开发公司(第二被告)代理进口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生效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中国某开发集团公司返还460余万元代垫信用证项下货款本息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