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胚胎案:明知告不赢,原配为什么还要告重婚罪?5400份判决书里有答案
2026年09月07日
来源:婚契无忧  刘胜飞律师

朱女士说:“我输了,我错了,我以为可以告赢重婚罪。”

其实做婚姻律师的都知道,重婚罪几乎告不赢。我翻了5400份判决书,原配自己去告的,十个有九个走不到判决那一步。据报道,她今年4月在上海就碰过一次壁,8月还是告了。

明知告不赢,为什么还要告?

她未必这样算过。一个做过几次肺癌手术的全职主妇,丈夫拿着假结婚证和别的女人冻了胚胎,她能做的事本来就不多。但那5400份判决书告诉我,重婚罪自诉在现实里起的作用,从来不只是把人送进监狱。判决书里的原配们,用这一告换到过三样东西:一张谈判桌,一份离婚案里的过错证据,一次让公安进场的机会。

能换到多少,看证据够不够厚。证据厚的,走进了法院的门,进了门的七成判了有罪。证据薄的,就是朱女士本周一(8月31日)同一天收到的那两份文书:公安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书。

这篇文章讲两件事:这一告到底为了什么,以及怎么让证据厚起来。答案是几百份判决书里写的。

先交代这些判决书是怎么来的。我做婚姻家事律师第十年,只办民事案件,刑事的事本来不归我管。2026年上半年,手上一个案子把我推过了界:刑事控告和民事索赔一起走的“刑民交叉”打法,为此我把广东全省、特别是深圳地区过去二十年重婚罪控告的成败个案翻了一遍。

重婚罪自诉是原配自己去告的,陪她去的,多半是离婚律师。2026年7月,我注意到了朱女士案,我把范围从广东扩到全国,在自己独立研发的《胜飞案例库》检索系统里(收录全国法院裁判文书1.04亿余篇),把刑事案由含“重婚”的5400余份文书全部翻了一遍。原配自己去法院告的2200多件里,走到判决那一步的251件,最后判有罪的172件。前面说的“十个有九个”,就是这么来的。


熟悉这件事来龙去脉的读者,可以跳过下面这几段。

无锡的朱女士,手里有一张真结婚证,二十一年前领的。她丈夫手里有一张假结婚证,上面的女人不是她。假的那张,在上海一家三甲医院的生殖中心通过了审核。丈夫和那个女人以“夫妇”的身份建了档,取精、取卵、培育,冷冻胚胎已经躺在液氮罐里。她是从丈夫手机上一条医院短信发现的:短信把丈夫和一个陌生女人并称“夫妇”,提醒他们下次带好身份证和结婚证。

她四十多岁,肺癌手术做过好几次,全职主妇,女儿刚成年。

接下来的十个月,她做了一个普通人能做的所有事。报警,丈夫和第三者因为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各被行政拘留五天。起诉医院,要求销毁那份用假证换来的胚胎。向法院递交刑事自诉,控告丈夫和第三者重婚。

8月31日,她同一天收到两份文书。公安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写的是“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书,写的是“经通知补正后仍未提供存在重婚犯罪行为的证据材料”。

2026年9月3日,她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了上诉状。



一、这一告在现实中换来什么

第一样,谈判桌。

我库里原配自己告的2200多件重婚自诉案,818件是原配自己撤诉的。将近一半的撤诉裁定书里,出现了“和解”“调解”“达成协议”“谅解”这样的词,一共388件,是判有罪的172件的两倍多。原配起诉,丈夫害怕,坐下来谈,婚内财产协议或离婚协议签了、财产分了、赔偿给了,原配撤诉。裁定书不会写谁先开的口,但结局摆在那里:这是重婚罪自诉最常见的收场。

撤了也不等于对方从此安全。后面会讲到南京的一件案子,原配撤诉之后,丈夫和第三者继续同居,检察院对撤诉之后的行为直接提起公诉,照样定罪。

第二样,离婚案里的过错证据。

看一眼时间表。7月30日,朱女士为胚胎的事在上海徐汇区法院开庭,庭前一分钟收到丈夫递来的离婚传票。8月3日,她向无锡梁溪区法院递交重婚自诉。8月11日,丈夫起诉的离婚案开庭。丈夫的离婚诉状里,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损害赔偿栏全部填“无”。

重婚罪判不判得下来,是刑事的事。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写得很清楚,重婚、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刑事自诉里固定下来的每一份证据,医院的建档记录、行政拘留决定书、酒店的入住照片,回到离婚案里,就是过错证据。那些填“无”的地方,正是这些证据要去推翻的地方。

第三样,让公安进场。

公安其实已经进过一次场了。5月,公安以“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把丈夫和第三者各行政拘留五天。那份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是假证的使用,而使用的场合,是以夫妇身份在医院建档。后面会讲到,重婚罪的门槛是九个字,“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前四个字,这份国家机关出具的文书已经替她证明了大半。

后四个字要的东西,同居的地点、知情人的证言、被告人自己的供述,是原配拿不到、只有公安能拿到的。8月4日她申请的刑事立案监督,9月3日就伪造证件罪申请的立案监督,敲的都是这扇门。怎么敲,第六节讲。

三样东西说完,回到证据的问题。同一份自诉状,证据薄,在法院门口就被退回;证据厚,对方才会坐下来谈,或者干脆判了有罪。下面讲的,全是怎么让证据厚起来。先从法院那道门槛讲起。



二、为什么常常在门口就被退回:九个字的门槛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假结婚证都有了,这还不算重婚?

法律上,这正是一个大误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条只有一句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句话里的“结婚”,在司法实践里分两种。第一种叫登记重婚:有配偶的人,又去民政局跟别人领了一张真的结婚证。这种案子最好办,民政局的档案一调就清楚。第二种叫事实重婚:没领证,但有配偶的人跟别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朱女士丈夫那张假结婚证,民政系统里没有记录。它不是一次婚姻登记,它是一次伪造证件。所以第一条路从一开始就堵死了,剩下的只有第二条路:证明他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第二条路的依据,是一份三十多年前的文件。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之后,以夫妻名义同居还算不算重婚”作出批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桂01刑终177号裁定书里把这份批复原文抄了进去: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照重婚罪定罪处罚”。

在我的案例库里,有46份重婚罪文书直接引用了这份批复。它后来被废止了,但法院并没有因此改变做法。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2019)云2622刑初229号判决书专门回应过这个辩解:“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已被废止,但法律保护合法婚姻的立法精神并未改变”。

再往前追,还有一份1958年的批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3刑申4号通知书里引了它的原话:

“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举行结婚仪式,这固然足以构成重婚,即使没有举行结婚仪式,而两人确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足以构成重婚。”

六十多年来,事实重婚这条路的地基一直没变。它也是原配们真正要跨的那道门槛。

门槛的名字叫九个字: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前四个字,朱女士其实有。假结婚证就是丈夫和第三者对外自称夫妻的书面证据,而且是向一家三甲医院出具的。后四个字,她没有。丈夫一周有一半时间不在家,或者和第三者在外地旅游,但没有一个“家”能让邻居、物业、居委会作证说“这两口子住在这里”。

法院要的不是“他们是不是一对”,是“他们像不像一家”。

梁溪区法院用的这把尺子,八年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用过。在另一件重婚自诉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2018)苏02刑申14号)里,那位原配也提交了“大量证据”,法院的回复是:这些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两人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持续地共同生活”。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刑终828号那份裁定,说得更直白。原配起诉丈夫“与多名女性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并生育子女”,二审维持不予受理,法院在“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写的理由是:

“上诉人王琳一审起诉时提供的证据材料,仅可证明被告人婚外同居的事实,对于重婚罪要求的持续、稳定的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不足”。

长期、稳定、持续、公开。四个词,就是朱女士的四道坎。



三、我把5400份判决书数了一遍

那5400余份文书捞出来之后,我做了一件事:按“谁来告”把它们分成两堆。

一堆是检察院起诉的公诉案。一堆是原配自己去法院告的自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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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罪名,同一部刑法,谁来告,结果差了十倍以上。

自诉的那2200多件里,绝大多数根本没走到判决。818件是原配自己撤诉了,271件被裁定不予受理,239件立了案又被驳回起诉。原配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的,中院维持原裁定382件,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受理或者审理的只有40件。

朱女士遇到的,就是这2200多件里最常见的那种结局。

但这张表里还藏着另一个数字,我觉得比“不到8%”更重要:在251件真正开庭审理的自诉案里,172件判了有罪,比例接近七成。

也就是说,重婚罪判得了。原配们大多倒在了法院门口,进了门的,七成赢了。

问题从“重婚罪为什么告不赢”,变成了“门在哪里”。

顺便回答一个很多人关心的问题:判了有罪,判多久?那172件自诉定罪的判决书里,被定罪的被告人一共222人,实刑103人,缓刑111人,几乎对半。最常见的刑期是有期徒刑六个月和一年,两档加起来占了将近一半。刑法上限是两年,顶格判到两年的我只找到两件,而且都是缓刑。原配不谅解的,判实刑的明显多。

(以上分类靠的是文书主文里的“判决如下”“裁定如下”,程序初筛之后我做了人工抽样核对,误差在个位数以内,不影响量级。)



四、先替法官说几句话

假结婚证都有了,胚胎都有了,还要什么证据?

我办婚姻家事案件近十年,先替坐在审判席上的人说几句话。不理解法官在怕什么,就不知道怎么让他不怕。

第一,刑法上的“夫妻”,和生活里的“一对”,不是一个东西。

通奸、婚外情、包养、同居生子,这些在民法上都是过错,都能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但它们都不是重婚。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3刑初35号判决书里有一句话,把这条线画得最清楚: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同居、临时姘居的,均不能认定是重婚。”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9)黔2601刑初463号那件,被告人当庭承认跟第三者生了两个孩子。法院说:

“即使杨立会和龙华远当庭自认二人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的事实成立,也仅能说明二人的行为有悖伦理道德,尚未达到重婚犯罪的构成要件。”

生了两个孩子,法院说这是“伦理道德”问题。你可以不同意,但你得知道法官是这么想的。

法官也不是不生气。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赣0791刑初2号,判了无罪,判决书最后还是加了一句:

“但被告人陈某1的行为违背了婚姻的忠诚承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影响了他人家庭的安定团结,两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

法官是不能拿刑法去处理他生气的事。

第二,自诉案件里,法官手上没有侦查权。

公诉案有公安去调旅馆记录、去医院调病历、去小区找邻居做笔录,法官看到的是一整套侦查卷宗。自诉案里,法官看到的只有原配递上来的那一沓纸。纸上的东西站不住,法官没有第二只手去补。

站不住的证据长什么样?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刑申27号那份驳回申诉通知书写得很具体。原配找了两位证人做笔录,还有录音。到了法院复核的时候,证人说,笔录“是施秀凤代理律师重新整理的,与原来的笔录不同,内容有出入,其没有细看就签字了”。录音呢?“是在被录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录制,未得到姜某、陶某的认可”。两位证人翻供,录音不被认可,整套证据就这样在法官面前塌掉了。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6刑初326号更让人无奈。原配去公安报案,公安给丈夫做了笔录,丈夫在派出所承认了,公安却“以该案属于自诉案件为由不予立案”。原配拿着这份笔录去法院自诉,法院说:“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依法不能定罪”。

公安说这是法院的事,法院说你的证据只有公安能取。原配夹在中间。

第三,法官也怕自己判错。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刑初704号那件案子,原配手里有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民事判决书,还有丈夫亲笔写的情况说明。这套证据比朱女士的厚得多。法院还是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这些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毕某军在和自诉人吕某萍的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人郑某菊存在同居、包养关系,尚不足以证明二被告人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在一起,并被周围民众认知等据以成立控罪的关键事实”。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2)苏0205刑初567号那件,原配的自诉状里写着,丈夫和第三者以女儿父母的身份、“以夫妻名义对外发《婚礼邀请函》”。这个细节乍一听已经很铁了。法院仍然裁定不予受理。一张请柬能证明“名义”,证明不了“共同生活”。

法官未必不信她。只凭“信”,定不了一个人的罪。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15)恩刑初字第22号的判决书,无意中把法官心里那张检查表写了出来。它说被告人和第三者“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没有举行婚礼,没有共同养育子女、修建房屋,也没有对外宣称是夫妻关系”。登记、婚礼、孩子、房子、对外宣称。五样东西,法官在找的就是这五样。

理解了这些,才能看懂下面这些判决书里,原配们到底是怎么走进那道门的。



五、判决书里的三把钥匙

我把那172件自诉定罪的判决书,和2000多件公诉定罪的判决书翻了一遍,专门找一种案子:证据条件跟朱女士差不多,甚至更差,最后却判了。

它们给出的,是三把钥匙。

第一把钥匙:假结婚证不是废纸,它是被告人亲手写的“自认”

先说那张假结婚证。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6)鄂0902刑初193号,是我在整个案例库里找到的和朱女士案最像的一件。原配六十多岁,跟丈夫结婚四十多年,生了六个女儿。丈夫和第三者伪造了《结婚证》,还伪造了《生育服务证》,拿着假证去泰国做试管婴儿、找人代孕,两人还以夫妻名义在武汉买了一套131平方米的房子。

这是一件自诉案,原配自己告的。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写道:

“与被告人赵江红伪造虚假《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并购置房产,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持虚假《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公开以夫妻名义在泰国进行试管婴儿的培植等事实,有孝感市孝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信息、虚假《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代孕授权协议书、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朱小怀重婚的事实”。

丈夫和第三者,各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用的词是“持虚假《结婚证》”“公开以夫妻名义”。假结婚证在这里不是一张废纸,而是两个人公开以夫妻名义行事的铁证。它证明的是“名义”,剩下的“共同生活”,靠房子、靠照片、靠一份旅馆订房记录补上。判决书列的第8项证据,就是无锡一家旅馆的订房信息。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2015)抚刑初字第161号说得更直接。判决书在证据部分写:

“黄某甲与杨某甲的假结婚证佐证了黄某甲与杨某甲于2013年10月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的事实。”

再看一件更短的。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6刑初545号,也是自诉。丈夫和第三者同在一家纺织公司打工,为了申请夫妻宿舍,伪造了一份《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公司信了,给他们安排了夫妻房。从3月住到9月,原配找上门,公司才知道两人根本没结婚。

六个月。没有孩子,没有婚礼,没有买房。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写道:

“被告人李某甲在与洪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人谭某伪造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以夫妻名义向所在单位申请夫妻宿舍并在该宿舍内共同生活;被告人谭某明知被告人李某甲有配偶仍与之共同实施上述行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

被告人辩解说这只是“情节显著轻微”,法院回了一句:“其伪造婚姻登记证明材料入住单位夫妻宿舍等行为,不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最后各判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两件案子说明一件事:伪造婚姻材料,在法官眼里是“以夫妻名义”这四个字的最强证据。 别的证据是旁人的推断,这一样是被告人自己写下的。朱女士手里最硬的证据就是它。她缺的是后面那一半:共同生活。

第二把钥匙:试管婴儿本身,就是“以夫妻名义”的公开行为

朱女士案里,最大的证据仓库是医院。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3刑初226号,丈夫离婚后跟前妻藕断丝连,在苏北人民医院以夫妻名义做试管婴儿,生了一个女儿。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认定:

“被告人章某在与被害人张某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与前妻杨某以夫妻名义进行试管婴儿胚胎移植手术并生育一女,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参加单位活动、为女儿办酒等,使得他人以为二人仍系夫妻关系”。

判有期徒刑九个月。

这份判决书列的证据清单里,有几样朱女士案同样存在:“苏北人民医院人工授精病历、接受助孕术夫妇取精认证书”“试管婴儿知情同意书”。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和刑初字第0308号,同样的路径。检察院的指控是,丈夫“以夫妻名义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孕育女儿”。这件案子的起点是什么?“经被害人谢××报案,被告人王一×于2015年7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原配报案,公安立案,检察院起诉,判九个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2)白刑初字第103号那件,原配是自己查出来的。判决书记录了她的调查成果:她发现丈夫和第三者“在南京市妇幼医院制作假结婚证以图作试管婴儿以及邢某某在女儿邢某某的小学生情况登记表上母亲栏填写顾某某的名字等证据”。她先自诉,双方和解撤诉;丈夫和第三者继续同居,检察院对撤诉之后的行为直接提起公诉,法院认定重婚罪成立。

医院材料的分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刑终2108号说得最清楚。丈夫辩解说自己跟那个女人只是“转租转包的关系”。法院看的是病历,“本院认为”部分这样写:

“被告人萧某明以配偶的身份出现在谢某娣分娩住院病案首页中,其在麻醉知情同意书家属签名处签字,并写明与患者为夫妻关系,其在原审上诉状中承认与谢某娣生育孩子,并以父亲的身份去看望孩子,其行为已是对外宣示其与谢某娣为夫妻关系。”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8)晋1181刑初31号,也是自诉,全案定罪的证据几乎只有一栏:“住院病案标注联系人杨某3,系夫妻关系。”两名被告人都判了有期徒刑六个月,一人实刑,一人缓刑。

试管婴儿在中国不是想做就能做的。医院要看结婚证,要签夫妻双方的知情同意书,要做取精认证,每一份材料上都写着“夫”“妻”两个字。这些材料不是原配说的,不是邻居猜的,是被告人在国家规定的医疗程序里,一笔一笔亲手签的。

朱女士案和这几件的区别是:胚胎还没移植,孩子还没出生。这是她最难的地方,也是最值得争的地方。因为法律从来没有说过,“以夫妻名义”必须以生下孩子为前提。医院建档那一天,两个人就已经完成了一次“以夫妻名义”的公开行为,对象是国家的医疗机构。

这些材料她自己调不出来。这正是自诉案件最需要律师调查令,或者由法院向医院调取的地方。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刑终484号讲过一个道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可以说明理由,提供线索,申请法院调取。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调取。”那件案子,中院就是因为一审没有替原配调取婚姻登记信息,撤销了不予受理的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

第三把钥匙:“共同生活”不等于“固定住所”

梁溪区法院那份裁定,媒体转述的实质理由是缺少“固定居所”的证据。朱女士说,丈夫一周一半时间不在家,或者和第三者在外地旅游,“在证据固定上有困难,也不属于固定居所”。

我专门在5400份文书里搜了“固定住所”“固定居所”这两个词。结果是:这两个词出现在原配的诉状里、辩护人的意见里、被告人的住址栏里,几乎从没出现在法院的说理里。法官反复用的词是另外几个:公开、持续、稳定、周围群众公认。

而“没有固定住所”的被告人,照样有被判重婚的。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6刑初66号,第三者自己供述:“其和孙某某这些年一直在外面生活,没有固定的住所,孙某某在哪做生意就在哪住,在山东威海、山西稷山都住过”。法院照判:“被告人刘某甲明知孙某某有配偶仍与孙某某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4)历城刑初字第252号,丈夫办了假结婚证骗第二个女人,两人生了一个女儿。判决书查明的事实里有这么一句:丈夫“常称外地有工程,一直很忙,每月在宋某某家两三天”。每月两三天,法院认定构成重婚,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6刑终119号,更短。丈夫的妻子起诉离婚被驳回,之后外出打工。丈夫认识了另一个女人,三个月后在老家按农村风俗办了婚礼,三桌酒席,几辆婚车,窗上挂着写有“结婚典礼”的红布。办完婚礼,怕原配家里找麻烦,两人一起去温州打工,分开住,偶尔见面。丈夫自己在供述里说,“从相识到现在其二人居住在一起二十天左右”。

二十天。法院照样定罪,判拘役六个月。证据清单里有一项很不起眼的旅馆住宿信息:2017年6月23日,两人共同入住温州市瓯海区一家旅馆的301房间,26日退房。

一张旅馆开房记录,配上婚礼的照片和证人,就够了。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5)杏刑初字第185号,被告人辩解说自己从来没有对外说过两人是夫妻。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回答:

“虽然没有对外宣称与毛某某是夫妻关系,但其与毛某某同居生活,且与毛某某、孩子出入小区、外出旅游、参加集体活动等行为,已使周围人认为其与毛某某是夫妻关系”。

出入小区、外出旅游、参加集体活动。朱女士说丈夫“与第三者在外地旅游出行”,她觉得那是取证的难处。判决书里,那正是证据。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22刑终12号那件,更像朱女士描述的那种生活。两个被告人先在西宁租房,被原配发现后搬走,然后是这样一段(原审查明):

“自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2月27日二被告人在青海省内各大宾馆多次开房入住,并多次共同出行到达北京、上海、西安、无锡等地。”

之后两人到无锡租房开了一家拉面馆,“对辖区民警、邻居、租房人、雇员及外界均称二人是夫妻”。两人都被判了重婚罪。宾馆开房、跨省出行,法院没有把它当成“没有固定住所”的理由,反而写进了认定事实。

至于“长期”到底要多长,判决书的答案比多数人想的短得多。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5)安法刑初字第64号,丈夫正月初五在酒店摆酒席跟另一个女人办了婚礼,原配3月8日就起诉了,前后十三天。法院判拘役四个月,理由是丈夫“又与她人以夫妻名义摆酒席举行婚礼,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1刑初186号,丈夫办完婚礼只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天,法院说:

“举行结婚仪式,并邀请亲朋观礼,即是告知大家二人结为夫妻的意思表示,婚礼视频通过社交软件对不特定的人公开传播,造成了不良影响”。

办婚礼是一种“告知大家”。持假结婚证去医院建档,是另一种“告知大家”。前者告知的是亲朋,后者告知的是国家机构。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2刑初369号,也是自诉。丈夫在广西玉林工作,跟当地医院一位护士租房同居,不到一年,生了一个儿子。法院列的证人里,有一位外卖员:

“证人文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从2016年9月初在“饿了么”快餐玉林分部当配送员,经常接到玉林市玉州区美家园E1118室的快餐配送单,见到张彦与冯珍凤住在同一套房里,认为他俩是夫妻等事实。”

外卖员作证。加上小区物业管理员、丈夫的同事、护士的同事,加上医院病历上“与产妇关系”一栏他亲手填的“丈夫”。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结论:

“被告人张彦与冯珍凤二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以夫妻关系相对待,周围群众也认为该二人是夫妻,事实上形成了夫妻间人身关系的共同生活”。

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实刑。

法条里没有“固定住所”这四个字。法条里的词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租的房子算,单位宿舍算,旅馆开房记录也算,关键是要有第三个人,站出来说“我以为他们是两口子”。



六、她眼下的三条路:上诉、补证、报案

回到朱女士。判决书里走过的人,给她留了三条路。

第一条路,上诉。 她已经走了。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第三百二十二条写明的。

翻盘的比例不高。原配不服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上诉到中级法院的自诉案,我库里维持的382件,撤销的40件,不到一成。江苏省内各中院可查的19件,一件都没翻。

但那40件翻盘的裁定,讲的道理是同一个:立案审查是形式审查,不是定罪审查。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97刑终288号,把这个道理说得最透: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缺乏罪证的”,意思是自诉人控告被告人犯罪,应当提交相应的犯罪事实的证据,只要自诉人提交了,不必审查判断该证据是否构成犯罪。”
“立案审查不能代替实体审理,应当在立案及进入实体审理后,判断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不能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立刑终字第15号,一句话:“立案阶段的证据审查应为形式审查,上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的证据证明两被告人存在重婚的犯罪事实”,原审法院应予受理。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终465号,列出了原配交了什么材料就够进门:

“上诉人詹南雁在一审起诉时提交了新生儿出生记录、分娩记录、授权书、手术同意书、住院病历和抖音视频截图等控诉原审被告人王强、胡凤犯重婚罪的证据,原审法院未进行审理即裁定驳回詹南雁对王强、胡凤的自诉错误。”

出生记录、分娩记录、手术同意书、住院病历、抖音截图。全是医院和网络上的第三方材料。对照朱女士手里的东西,医院的建档短信、缴费记录、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书,形态是一样的,只是还需要向医院把那几份签着“夫”“妻”的文件调出来。

上诉状真正该主打的,不是“我的证据很充分”,而是两句话:一审把定罪的标准当成了立案的标准;我申请法院调取的材料,一审没有调。

第二条路,补证据,再告一次。 同一部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自诉人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门没有锁死。上面那些判决书列出来的证据,医院的建档材料、知情同意书、取精认证、酒店的入住记录、共同旅行的机票和订单、第三者社交账号上的称呼、双方亲友的证言,每补上一样,受理的把握就大一分。

第三条路,让公安来。 这是最多人不知道的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三条: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朱女士8月4日申请的刑事立案监督,走的就是这一条。我库里的重婚罪文书,没有一份提到这条路。但这不等于没人走通。走通了的案子会变成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的公诉案,判决书只会写一句“经被害人报案”,不会写检察院是怎么把公安推动起来的。2400多份公诉判决书里,写了“报案”的有450多份,写“立案监督”的一份都没有。这是判决书这种文体的盲区,不是这条路的盲区。

同时还有一条反向的路,判决书里有先例。那份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重婚案原配可以直接去法院告,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法院“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刑终358号就是这么纠正一审的。它说原配的证据“并不充分,缺少杜某某、尤登梅的供述及二人共同生活地点知情群众的证言等证据,原审法院依法应告知韩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缺的那两样东西,被告人的供述、同居地点知情群众的证言,恰恰是原配自己拿不到、只有公安能拿到的。这件案子中院最后也没有替她移送公安,只把一审的“不予受理”改成了“驳回起诉”,但一审该做而没做的事,它写明了。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2021)川3437刑初28号,干脆给公安局发了一份《案件移送函》,写的是“现将该案移送你局立案侦查,请查收”。

天津那件案子也是这样走通的:原配报案,丈夫投案,检察院起诉。公诉案件判有罪的比例,前面说过,超过97%。

她还有第二个把公安请进场的口子。伪造结婚证本身就是一个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八十条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安5月只对两人作了行政拘留五天,没有刑事立案。据报道,9月3日她已经就这一条向上海徐汇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这条路跟重婚罪没有关系,我把它写在这里只为一件事:公安一旦以伪造证件罪立案侦查,医院里那几份签着“夫”“妻”的建档材料,就会以侦查卷宗的形式固定下来。她自己调不出来的东西,可能从这个口子里出来。



七、正在经历这件事的人,取证三条

最后三条是取证的话,说给正在经历这件事的人。

第一,证据要在被发现的第一周就固定,之后只会越来越少。 朱女士是从一条医院短信发现的。那条短信、丈夫手机里的建档记录、缴费记录,都是最要紧的证据,而且很容易被删。判决书告诉我们哪些东西法院会认:医院的病历和知情同意书上写着“夫”“妻”的那一页;出生医学证明上的父母栏;租房合同和物业的证言;旅馆住宿登记;共同购房的合同;以夫妻身份出席酒席、婚礼、家庭聚会的照片和请柬;第三者社交账号上的“老公”“我们家”;双方亲友、邻居、同事、甚至外卖员的证言;丈夫在离婚诉讼或者其他民事案件里自己说过的话。

第二,自己取证可以,但要取“能被印证”的证据。 无锡那份驳回申诉通知书里的原配,自己找证人做笔录、自己录音,结果证人翻供、录音不被认可。判决书里还有原配因为“以欺骗的方式取得的证据无效”“存在威逼证人等行为”而败诉的。但反过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3刑初24号,原配带着亲友追到丈夫老家拍照,法院认了:“拍照取证系自诉人孙莉为维护其在婚姻关系中合法权益最直接、便捷的正常途径,且相关照片内容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4刑初156号,原配是请110把丈夫和第三者同居的房门打开之后拿到证据的,法院也认了。区别在哪?公开场合拍的照片、报警记录、请警察在场取到的东西,能跟别的证据咬合;偷录、威逼、只靠自己人作证的,咬合不上。法官最信的还是第三方留下的痕迹:村委会、居委会的证明,医院的签字,公安的笔录,学校的登记表。这些东西,自己拿不到的,申请法院调,或者让公安调。

第三,报案要留书面痕迹。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鄂州中刑终字第00048号那件,原配想主张自己的自诉“属于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形,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法院说她“未能提供在追诉期间已提出控告,人民法院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有效证据”。报案回执、不予立案通知书,一张都别丢。朱女士手里那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将来可能是她最有用的一张纸。



最后

朱女士说过一段话,我想把它放在结尾:“了结了我自己,然后就好了?那我又给自己的孩子树立一个什么样的榜样呢?我始终想告诉我的孩子,就是再难,我们也要用正确的方式方法去解决。”

她没有放弃,她去上诉了。

回到开头那个问题:明知告不赢,为什么还要告。判决书里的原配们,从这一告里拿走的,是一张谈判桌,是离婚案里的过错证据,是把公安请进来的那扇门。这些东西有多大,取决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九个字,能不能用别人的嘴和白纸黑字的材料,一样一样拼出来。

我不预测无锡中院会怎么裁,那不是我该做的事。我能做的,是把那172件自诉判有罪的判决书摆在这里,告诉每一个正在经历同样事情的人:门槛是真的,门也是真的。 拼出来的人,七成赢了。

如果你身边有人正在经历这件事,请把这篇文章转给她。她现在最需要的,是一张证据清单。


本文所述朱女士案的事实,均来自截至2026年9月4日的公开报道,未接触任何一方当事人,案件仍在程序中,本文不对结果作任何预测,一切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文书为准。文中“法院不予受理”“公安不予立案”的理由,系媒体转述,非文书原文。

文中引用的每一份判决书,都已回原文逐字核对,并区分了“本院认为”与当事人陈述;统计数字为程序初筛加人工抽样核对的结果。检索依托本人独立研发的《胜飞案例库》检索系统(收录全国法院裁判文书1.04亿余篇)。需要说明一句:刑事文书上网率近几年明显下降,文中有些案号你在网上未必搜得到,这不代表判决不存在。

作者简介

刘胜飞,婚姻家事律师,广西藤县人,中山大学诉讼法学硕士(2005-2007)、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0-2004)。当过大学老师,后来被一场官司改了行——这不是我自己的说法,是媒体写的标题:十点人物志《妻子和前男友打官司,把我逼成了婚姻律师》,最人物《200万彩礼,把他逼成了离婚律师》。

改行之后在婚恋纠纷这个战场扎了根:只办复杂、疑难案件,团队处理婚恋纠纷超过一千起;与妻子李湘合著出版《离婚律师都知道》;《中国新闻周刊》《南风窗》《看天下》《财经》、真实故事计划、搜狐极昼工作室等媒体先后专访;广州电视台法治频道常驻嘉宾;全网普法视频播放量两亿次以上。

为了把案例研究做到底,我独立研发了《胜飞案例库》检索系统,收录全国法院裁判文书1.04亿余篇——这篇文章里的每一个案号,都是从这里核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