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刘律师担任中国某开发集团公司(第二被告)的代理人 ,参与其与兰州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原告)、汕头经济特区某科贸开发公司(第一被告)代理进口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经过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使中国某开发集团公司免于承担50%(约170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