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刘律师担任中国某开发集团公司(第二被告)的代理人,参与其与北京某综合对外贸易公司(原告)、汕头经济特区某科贸开发公司(第一被告)代理进口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第二被告中国某开发集团公司对第一被告的799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