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审核人员没过法考,二审改判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2023年08月02日

来源:新类型案例解读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8条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笔者在裁判文书网检索“法律职业资格”“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共58篇文书,其中9篇里行政机关的初任法制审核人员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行政机关均被判程序违法,无一例外;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所指的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适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特指2018年1月1日之后担任法制审核的人员。

 

本案中行政相对人毛某因自家宅基地上唯一住房在维修时因雨水冲刷而全部坍塌,在未获批的情况下,在宅基地原址上重新建房,被当地自然资源局以“未批先建”为由确认违法,责令拆除。

 

毛某在一审起诉时并未获悉涉及本案的初任法制审核人员未过法考。

 

湘潭市雨湖区法院一审认为——

 

原告毛某认为其房屋在修缮改造中因自然灾害倒塌而被迫重建,但其房屋倒塌不是其未批新建、扩建的法定理由,其诉讼主张依法不能成立,该院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毛伟的诉讼请求。

 

毛某不服,提出上诉,并提出法制审核人员未过法考——

 

1.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与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相符。如果被上诉人的错误行政处罚不能得到纠正,上诉人拆房建房的房屋被强拆,将会导致上诉人住无定所后果。

 

2.被上诉人处罚程序不合法,被上诉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进行案件审核时,是由该局法规股长汤某进行审核的,而汤某系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人员,没有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本案中,被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实本案所涉行政处罚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从事审核的汤某系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未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不具有对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资格。故被上诉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二、被上诉人违反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上诉人毛某在收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后,在已投入较大建房成本的情况下,已按被上诉人的要求停止建设。被上诉人直接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房屋的处罚决定,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不相符,亦违反了行政比例原则,处罚明显不当。

 

综上,被上诉人韶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韶自然资执罚[2019]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且明显不当,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上诉人毛伟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处罚决定书;责令被上诉人韶山市自然资源局在六十日内重新依法处理。